属医疗行为必要之剖腹产,并符合下列情况者:
1.产程迟滞:如第一产程过久还无法生出等(经产妇超过14小时)。
2.胎儿窘迫:如胎儿心跳过低等(低于基础心跳每分钟30次且持续60秒以上)。
3.胎头骨盆不对称:如胎儿头围过大等(胎儿头围37公分以上)。
4.胎位不正。
5.多胞胎:要注意有的会定义三个以上才属多胞胎,若没注明,则双胞胎也算。
6.子宫颈未全开而有脐带脱落时。
7.两次(含)以上的死产:注意死产的定义。
8.分娩相关疾病:如胎盘抖音刷粉早期剥离、母体有心肺疾病等。
以上列举某些状况为例子,详细定义请见保单条款中的除外责任,或是参考住院医疗的示範条款。
若是投保前已经怀孕,发生上述状况而判定剖腹者,基于保险法第127条「保险契约订立时,被保险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况中者,保险人对是项疾病或分娩,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。」怀孕后才投保,保险公司是能够不理赔。
835小编提醒,剖腹产得由医生判定为必要之医疗行为,且原因符合上述情况,剖腹产才能理赔,若是自行要求剖腹,保险公司是可以不理赔的;此外,怀孕、流产或分娩及其併发症,亦有特殊状况能理赔,同样在条款除外责任的除外情况有记载,记得去翻阅保单了解内容唷!